律师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不接受选定或指定:1.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接受情形的;2.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3.在职人员未结案件数量已达5件,离退休人员在办案件数量已达10件,选定形不能保证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的仲裁;4.因自身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接受;5.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6.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7.时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委员会驻会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的选定形;8.其他原因致使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
仲裁法律依据
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仲裁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