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建设有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多次抵押,用地只是使用多次抵押的清偿顺序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多次抵押,拍卖、建设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用地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使用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多次抵押
其他可以登记的建设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用地
法律依据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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