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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角天涯网编辑:百科时间:2024-09-20 1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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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的涉外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律师回答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离当何澳门居民、办理台湾居民、涉外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离当何,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涉外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离当何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办理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涉外台湾居民、离当何华侨、办理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涉外第(三)项规定的离当何证件、证明材料外,办理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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